附件1
采礦權申請要件資料清單
一、劃定礦區范圍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說明:該要件材料僅限于探礦權轉采礦權申請的情形
1.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書原件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辦理的,委托書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查明儲量登記書復印件各一份;
4.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原件一份(僅適用于市級審批登記的情形);
5.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或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復印件一份;
6.勘查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二、采礦權新立登記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新立申請登記書原件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辦理的,委托書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原件一份(僅適用于市級審批登記的情形);
4.采礦權出讓合同原件一份;
5.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包括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票據或憑證、分期繳款批復等);
6.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原件一份(僅限于探礦權轉采礦權申請的情形);
7.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復印件各一份;
8.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其評審意見書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9.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復印件一份;
10.勘查許可證復印件一份、注銷勘查許可證申請書原件一份(僅限于探礦權轉采礦權申請的情形);
1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僅限于外商申請的情形);
12.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復印件一份(僅限于煤炭采礦權或外商申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最新版)》中限制性礦種的情形)。
三、采礦權延續登記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原件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辦理的,委托書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原件一份(僅適用于市級審批登記的情形);
4.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礦權出讓合同復印件一份;
6.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包括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票據或憑證、分期繳款批復等);
7.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及占用儲量登記書復印件一份(提交原采礦權占用儲量登記書和剩余保有資源儲量證明材料,屬大中型資源儲量規模的,剩余保有資源儲量的證明材料為近三年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評審意見書,其他情況剩余保有資源儲量的證明材料為當年或上一年度礦山儲量年報);
8.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僅限于采礦權人為外商的情形);
9.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其評審意見書通知書復印件一份(僅限于未提交過方案或方案已過期限的,以及其中一個超過有效期的情形)。
四、采礦權變更登記(擴大礦區范圍)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辦理的,委托書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原件一份(僅適用于市級審批登記的情形);
4.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一份;
5.原、新采礦權出讓合同復印件一份;
6.原、新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包括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票據或憑證、分期繳款批復等);
7.新的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原占用儲量登記書復印件一份;
8.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其評審意見書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9.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或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復印件一份;
10.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復印件一份;
1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僅限于采礦權人為外商的情形)。
五、采礦權變更登記(縮小礦區范圍)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辦理的,委托書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原件一份(僅適用于市級審批登記的情形);
4.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一份;
5.原、新采礦權出讓合同復印件一份;
6.原、新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包括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票據或憑證、分期繳款批復等);
7.新的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原占用儲量登記書復印件各一份(開采范圍和占用儲量不變化的,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和調整原因,附具縮小礦區范圍后的拐點坐標、礦區范圍土地和儲量計算圖,不再重新編制報告);
8.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或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復印件一份;
9.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僅限于采礦權人為外商的情形)。
六、采礦權變更登記(開采主要礦種、開采方式)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辦理的,委托書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原件一份(僅適用于市級審批登記的情形);
4.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礦權出讓合同復印件一份;
6.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包括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票據或憑證、分期繳款批復等);
7.新的經評審備案的評審意見書、原占用儲量登記書復印件一份;
8.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其評審意見書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9.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復印件一份;
10.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僅限于采礦權人為外商的情形)。
七、采礦權變更登記(采礦權人名稱)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一份;
2.變更后申請人身份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辦理的,委托書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原件一份(僅適用于市級審批登記的情形);
4.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礦權出讓合同復印件一份;
6.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包括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票據或憑證、分期繳款批復等);
7.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一份(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批準文件等);
8.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僅限于采礦權人為外商的情形)。
八、采礦權變更登記(轉讓)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和采礦權轉讓申請書原件各一份;
2.申請人雙方身份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辦理的,委托書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原件一份(僅適用于市級審批登記的情形);
4.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礦權出讓合同復印件一份;
6.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包括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票據或憑證、分期繳款批復等);
7.采礦權轉讓合同原件一份;
8.礦山投產滿1年的證明材料,其中以協議方式取得的,除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間轉讓外,應提交礦山投產滿10年的證明材料原件一份;
9.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意見(僅限于國有資產企業轉讓變更申請);
10.轉讓公示無異議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11.新的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原占用儲量登記書復印件一份;
1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僅限于采礦權受讓人為外商的情形)。
九、采礦權變更登記(司法裁決)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辦理的,委托書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原件一份(僅適用于市級審批登記的情形);
4.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各一份;
5.新的經評審備案的評審意見書、原占用儲量登記書復印件一份;
6.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僅限于采礦權受讓人為外商的情形)。
十、采礦權注銷登記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書原件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辦理的,委托書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原件一份(僅適用于市級審批登記的情形);
4.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礦權出讓合同復印件一份;
6.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包括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票據或憑證、分期繳款批復等);
7.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復印件一份;
8.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或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復印件一份;
9.關閉礦山報告或完成報告、終止報告原件一份(報告中應包含礦區范圍圖、礦山開采現狀及實測圖件、儲量動用及剩余情況、土地復墾利用情況或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情況、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及相關票據等)。
附件2
劃定礦區范圍
申請書
申 請 人 (簽章)
礦區名稱 (
填表時間 )
填 表 說 明
1.申請人:劃定礦區范圍申請人名稱。
2.礦區名稱:填寫申請人為開采礦產資源所申請的礦區名稱。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采礦權申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應與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一致。
4.經濟類型:企業法人根據營業執照證載的類型填寫。
5.地址:按采礦權申請人注冊地址填寫。
6.開采主礦種:申請開采的主礦種。
7.共伴生礦種:申請開采的其他主礦種。
8.總儲量:開采主礦種保有儲量的綜合評價數值。單位與該礦種設計規模的礦產單位相關,如“煤”為萬噸。
9.采礦權取得方式:填寫擬取得采礦權的方式,分為探礦權轉采礦權、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
10.勘查許可證號:采礦權取得方式為探礦權轉采礦權的,填寫勘查許可證號;非探礦權轉采礦權的,無需填寫。
11.預留期限:首次劃定礦區范圍預留期申請不得超過3年。
12.探明地質儲量:填寫已審批的地質儲量數據。
13.可采地質儲量:按初步設計可利用的資源儲量填寫。
14.探礦權取得情況: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探礦權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非探礦權轉采礦權的,無需填寫。
15.礦區范圍圖及坐標:以國家直角坐標填寫礦區范圍拐點坐標。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點圈定;(2)開采深度的起止標高。
16.礦區面積:按礦區實際面積,填寫其平方公里數。
申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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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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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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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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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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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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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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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主礦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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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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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伴生礦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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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儲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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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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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許可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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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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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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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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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
地質
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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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
地質
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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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
取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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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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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
區
范
圍
圖
及
坐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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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深度: 米至 米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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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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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基本農田面積: 平方公里
無法避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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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
新立申請登記書
采礦權申請人 (簽章)
礦山名稱 (
填表時間 (
填 表 說 明
1.采礦權申請人:填寫申請采礦權的法人單位。
2.礦山名稱:采礦權申請人全稱+所開辦礦山的名稱。如:淮北礦務局申請取得許疃煤礦的采礦權,礦山名稱為淮北礦務局許疃煤礦。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申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應與營業執照證載一致。
4.經濟類型:企業法人根據營業執照證載的類型填寫。
5.地址:按采礦權申請人注冊地址填寫。
6.注冊資金: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資金數額。
7.開采主礦種、共伴生礦種:申請開采的主礦種、共伴生礦種。
8.設計規模:按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或核定的生產能力填寫。
9.總儲量:開采主礦種保有儲量的綜合評價數值。單位與該礦種設計規模的礦產單位相關,如“煤”為萬噸。
10.投資額:經論證的建設項目投資資金數額。
11.資金來源:貸款、自籌、股份制及其他融資方式。
12.設計服務年限:礦山設計服務年限。
13.采礦權取得方式:填寫擬取得采礦權的方式,分為探礦權轉采礦權、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等。
14.勘查許可證號:采礦權取得方式為探礦權轉采礦權的,填寫勘查許可證號;非探礦權轉采礦權的,無需填寫。
15.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情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與備案時間、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具體情況。
16.探明的地質儲量:填寫已評審備案的地質儲量數據。
17.設計利用儲量:根據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填寫設計利用的地質儲量。
18.礦石品位(級、煤質牌號):根據地質報告提供的礦石品位(級、煤質牌號等)填寫。
19.綜合回收礦種及品位、儲量:根據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分別填寫綜合回收的礦種、品位及儲量。
20.開采方式:地下開采或露天開采。
21.采礦方法、選礦方法:根據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填寫設計采用的采礦方法、選礦方法。
22.采礦回采率、礦石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根據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確定的參數填寫。
23.最終產品及主要參數:礦山生產出的最終產品(原礦或選礦、洗煤產品),及其作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標參數。
24.探礦權取得方式說明: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探礦權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非探礦權轉采礦權的,無需填寫。
25.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申請國家出資形成礦產地采礦權的,填寫確認成交的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總額和批準的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處置方式。應繳納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同時填寫至應繳納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標識處。
26.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填寫基本情況,方案的編制單位、評審機構、評審時間、公告時間。
27.礦區范圍圖及坐標:以國家直角坐標填寫礦區范圍拐點坐標。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點圈定;(2)開采深度的起止標高。
28.礦區面積:按礦區實際面積,填寫其平方公里數。
29.采礦權使用費:按法定的費率乘以礦區面積,礦區面積或尾數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計,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計。
申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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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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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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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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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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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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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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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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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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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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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主礦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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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伴生礦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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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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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儲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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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資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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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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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服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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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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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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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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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許可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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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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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的地質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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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利用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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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石品位
(級、煤質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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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回收礦種
及品位、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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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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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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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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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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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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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石貧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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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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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礦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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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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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產品及
主要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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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取得
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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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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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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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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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處置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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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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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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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
區
范
圍
圖
及
坐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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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深度: 米 至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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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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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使用費: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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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
延續申請登記書
采礦權申請人 (簽章)
礦 山 名 稱 (
原采礦許可證號 (
填 表 時 間 (
填 表 說 明
1.采礦權申請人:填寫采礦許可證上登記的采礦權人名稱。
2.礦山名稱:采礦權申請人全稱+所開辦礦山的名稱。如:淮北礦務局申請取得許疃煤礦的采礦權,礦山名稱為:淮北礦務局許疃煤礦。
3.法定代表人:應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載一致。
4.經濟類型:企業法人根據營業執照證載的類型填寫。
5.地址:按采礦權申請人注冊地址填寫。
6.生產規模:按核定的生產能力填寫。
7.總儲量:應為最新的經評審通過的開采礦種總地質儲量,單位與該礦種設計規模的礦產單位相關,如“煤”為萬噸。
8.采礦權取得方式:填寫取得采礦權的方式,分為探礦權轉采礦權、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轉讓等。
9.勘查許可證號:采礦權取得方式為探礦權轉采礦權的,填寫勘查許可證號;非探礦權轉采礦權的,無需填寫。
10.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填寫確認成交的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總額和批準的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處置方式。應繳納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同時填寫至應繳納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標識處。
11.原采礦權有效期:填寫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延續申請年限及理由: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具體填寫申請延續的年限和理由。
13.保有儲量:填寫申請延續時礦山保有的資源儲量數據。
1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填寫方案適用期,執行情況,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申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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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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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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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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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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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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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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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產 規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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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儲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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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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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許可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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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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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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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采礦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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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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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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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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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復墾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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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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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申請年限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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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
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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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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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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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
區
范
圍
圖
及
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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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深度: 米 至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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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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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使用費: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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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
變更申請登記書
采礦權申請人 (簽章)
礦 山 名 稱 (
原采礦許可證號 (
填 表 時 間 (
填 表 說 明
1.采礦權申請人:填寫取得采礦權的法人單位。
2.礦山名稱:采礦權申請人全稱+所開辦礦山的名稱。如:淮北礦務局申請取得許疃煤礦的采礦權,礦山名稱為:淮北礦務局許疃煤礦。
3.經濟類型:企業法人根據營業執照證載的類型填寫。
4.地址:按采礦權申請人注冊地址填寫。
5.開采主礦種:申請開采的主礦種。
6.共伴生礦種:申請開采的其它主礦種。
7.生產規模:按核定的生產能力填寫。
8.總儲量:開采主礦種保有儲量的綜合評價數值。單位與該礦種設計規模的礦產單位相關,如“煤”為萬噸。
9.開采方式:地下開采或露天開采。
10.原采礦權有效期限:填寫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采礦權取得方式:填寫取得采礦權的方式,分為探礦權轉采礦權、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轉讓等。
12.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填寫經批準的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處置方式。
13.應繳納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填寫確認成交的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總額。
14.變更內容及原因: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具體填寫申請變更的內容如改變采礦權人名稱、改變開采方式、改變礦區范圍、改變主采礦種、采礦權轉讓等,并簡要說明變更原因。
15.保有儲量:填寫申請變更時礦山保有的資源儲量數據。
16.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涉及擴大礦區范圍、變更開采方式及擴大開采規模填寫此項,并填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基本情況,方案的編制單位、評審機構、評審時間、公告時間。不涉及以上三種變更情況的,填寫方案適用期,執行情況,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17.礦區范圍圖及坐標:以國家直角坐標填寫礦區范圍拐點坐標。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點圈定;(2)開采深度的起止標高。
申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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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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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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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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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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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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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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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主礦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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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伴生礦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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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產 規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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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儲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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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采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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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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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采礦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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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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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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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許可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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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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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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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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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
更
類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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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礦區范圍
□縮小礦區范圍
□變更開采主礦種
□變更開采方式
□變更采礦權人名稱
□采礦權轉讓變更
□其他采礦權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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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
更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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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
更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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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有
儲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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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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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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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
區
范
圍
圖
及
坐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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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深度: 米 至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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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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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使用費: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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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土地面積: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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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墾土地面積: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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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
注銷申請書
采礦權申請人 (簽章)
礦 山 名 稱 (
采礦許可證號 (
填 表 時 間 (
填 表 說 明
1.采礦權申請人:填寫采礦許可證上登記的采礦權人名稱。
2.礦山名稱:填寫采礦許可證上登記的礦山名稱。
3.經濟類型:企業法人根據營業執照證載的類型填寫。
4.地址:按采礦權申請人注冊地址填寫。
5.原采礦權有效期限:填寫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6.注銷原因: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具體填寫申請注銷原因。
7.保有儲量:填寫申請注銷時礦山保有的資源儲量數據。
8.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填寫本企業歷年來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的情況。
9.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情況:填寫本企業交納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情況,分為應繳和實繳兩種情況。
10.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填寫方案完成情況,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包括損毀土地面積、復墾土地面積,是否驗收合格;采取代復墾方式的,說明損毀耕地面積,復墾費繳納金額及繳費憑據等。
申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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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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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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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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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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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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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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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采礦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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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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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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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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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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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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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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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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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
轉讓申請書
礦 山 名 稱 (
轉讓申請人 (簽章)
受 讓 人 (簽章)
填 表 時 間 (
填 表 說 明
1.礦山名稱:即原采礦許可證上登記的礦山名稱。
2.轉讓申請人:即原采礦許可證上登記的采礦權人。
3.法定代表人:應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載一致。
4.經濟類型:企業法人根據營業執照證載的類型填寫。
5.采礦權獲得時間及方式:指轉讓申請人獲得該采礦權的時間及方式。“方式”指探轉采、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轉讓等。
6.采礦權轉讓原因和方式:“轉讓方式”可填出售、作價出資等。
7.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方式:填寫經批準的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處置方式。
8.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填寫方案執行情況。
9.準備投資規模:指受讓人準備投入的資金規模。
10.轉讓申請人上級主管部門意見:主管部門指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若申請人無上級主管部門,此欄填寫“無上級主管部門”。
轉讓
申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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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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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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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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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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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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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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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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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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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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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獲得時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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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轉讓原因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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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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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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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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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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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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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中的采礦權轉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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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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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采礦生產開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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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的采礦權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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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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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有關部門批準減免的采礦權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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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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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繳納的采礦權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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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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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的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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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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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有關部門批準減免的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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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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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繳納的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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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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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的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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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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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有關部門批準減免的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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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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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繳納的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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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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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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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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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墾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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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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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屬
有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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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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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區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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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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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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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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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讓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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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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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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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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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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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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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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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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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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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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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投資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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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建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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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開采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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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申請人
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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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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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一)關于XX礦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核查意見的函
市國土房管局:
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申請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國土房管規發〔2018〕5號)要求,我局對 公司(單位)提交的“ ”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有關情況進行了核查,該申請屬市局發證權限,現將核實情況函告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面積 ,開采標高 ,坐標 。該劃定礦區范圍申請屬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在申請人持有的“ ”探礦權(證號: )范圍內。
二、申請范圍不涉及《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不占用基本農田。已(無法)避讓基本農田或不涉及基本農田,無法避讓的原因 。
三、該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范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有關要求。
四、申請范圍不在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等限制禁止勘查開采區域范圍內。
五、申請范圍內未受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申請,未設置其它探礦權、采礦權,不存在礦業權重疊或者權屬爭議。存在礦業權重疊或者權屬爭議,應說明情況。
六、申請人不存在2年內被吊銷采礦權許可證的情況。申請人無違法違規行為。〔若有違法違規行為〕發現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已依法進行查處并結案。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根據上述核查情況,我局建議同意該劃定礦區范圍申請。
XX國土房管局(國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二)關于XX采礦權新立/擴大礦區范圍變更登記
申請核查意見的函
市國土房管局:
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申請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國土房管規發〔2018〕5號)要求,我局對 公司(單位)提交的“ ”采礦權新立/擴大礦區范圍變更登記申請有關情況進行了核查,該申請屬市局發證權限,現將核實情況函告如下:
一、〔采礦權新立申請〕①探轉采:市局于 年 月 日以 號批復劃定該礦礦區范圍。現申請登記礦區面積 ,開采標高 ,坐標 。申請采礦權登記范圍未超出批復的劃定礦區范圍。②招拍掛或協議出讓:市局于 年 月
日簽訂 號《采礦權出讓合同》。現申請登記礦區面積 ,開采標高 ,坐標 。申請采礦權登記范圍未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礦區范圍。
〔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申請〕該采礦權(證號: )由市局發證,礦區面積 ,開采標高 。市局于 年 月 日簽訂 號《采礦權出讓合同》,申請擴大后礦區面積為 ,開采標高為 ,坐標 。申請擴大的礦區范圍未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礦區范圍。
二、申請范圍/擴大的礦區范圍不涉及《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不占用基本農田。
三、該采礦權新立/擴大礦區范圍變更登記的申請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有關要求。
四、申請范圍不在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等限制禁止勘查開采區域范圍內。
五、申請范圍/擴大的礦區范圍內未受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申請,未設置其它探礦權、采礦權,不存在礦業權重疊或者權屬爭議。存在礦業權重疊或者權屬爭議,應說明情況。
六、申請人不存在2年內被吊銷采礦權許可證的情況。〔屬于探轉采的〕探礦權人履行了相關法定義務(限于采礦權新立)。申請人無違法違規行為。〔若有違法違規行為〕發現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已依法進行查處并結案。
七、〔限于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申請人依法履行了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未發現違法違規開采行為/發現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已按規定進行了查處。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根據上述核查情況,我局建議同意該采礦權新立/擴大礦區范圍變更登記申請。
XX國土房管局(國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三)關于XX采礦權延續/縮小礦區范圍變更/
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登記申請核查意見的函
市國土房管局:
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申請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國土房管規發〔2018〕5號)要求,我局對 公司(單位)提交的“ ”采礦權延續/縮小礦區范圍變更/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登記申請有關情況進行了核查,該申請屬市局發證權限,現將核實情況函告如下:
一、〔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該采礦權(證號: )為市局發證的采礦權,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請人因 (具體原因),未能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延續登記申請,我局認為該情形屬因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不可抗力造成(限于未在有效期內提出延續申請的)。
〔采礦權縮小礦區范圍變更登記申請〕該采礦權(證號: )由市局發證,礦區面積 ,開采標高 ,現因(具體原因)申請將礦區面積縮小為 ,開采標高 ,坐標 。
〔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登記申請〕該采礦權(證號: )為市局發證的采礦權。因 (具體原因,轉讓除外) ,現申請將采礦權人名稱/礦山名稱由 變更為 。
二、申請范圍不涉及《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不占用基本農田。
三、申請范圍不在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等限制禁止勘查開采區域范圍內。
四、該采礦權延續/縮小礦區范圍變更申請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有關要求。
五、申請范圍內未受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申請,未設置其它探礦權、采礦權,不存在礦業權重疊或者權屬爭議。存在礦業權重疊或者權屬爭議,應說明情況。
六、申請人依法履行了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未發現違法違規開采行為/發現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已依法進行查處并結案。申請人按要求編報完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等相關義務。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根據上述核查情況,我局建議同意該采礦權延續/縮小礦區范圍變更/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登記申請。
XX國土房管局(國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四)關于XX采礦權開采礦種/開采方式變更登記
申請核查意見的函
市國土房管局:
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申請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國土房管規發〔2018〕5號)要求,我局對 公司(單位)提交的“ ”采礦權變更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登記申請有關情況進行了核查,該申請屬市局發證權限,現將核實情況函告如下:
一、該采礦權(證號: )為市局發證的采礦權。現申請將開采主礦種由 變更為 。/開采方式由 變更為 。
二、該采礦權范圍不涉及《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不占用基本農田。
三、該采礦權范圍不在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等限制禁止勘查開采區域范圍內。
四、該采礦權開采礦種/開采方式變更登記申請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有關要求。
五、該采礦權范圍內未受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申請,未設置其它探礦權、采礦權,不存在礦業權重疊或者權屬爭議。存在礦業權重疊或者權屬爭議,應說明情況。
六、申請人按要求履行了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未發現違法違規開采行為/發現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已依法進行查處并結案。按要求編報完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按要求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等相關義務。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根據上述核查情況,我局建議同意該采礦權變更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登記申請。
XX國土房管局(國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五)關于XXX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核查意見的函
市國土房管局:
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申請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國土房管規發〔2018〕5號)要求,我局對“ ”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有關情況進行了核查,該申請屬市局發證權限,現將核實情況函告如下:
一、該采礦權(證號: )為市局發證的采礦權。采礦權人 公司(單位)申請將該采礦權轉讓給 公司(單位)。同時,受讓人 公司(單位)申請將采礦權人名稱由 變更為 ,礦山名稱由 變更為 。〔屬國有礦山企業的〕該采礦權轉讓申請已經轉讓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 同意。
二、〔屬非協議方式取得采礦權的〕該采礦權以 (探轉采/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已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屬協議方式取得采礦權的〕該采礦權以協議方式取得,已投入采礦生產滿10年/屬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采礦權轉讓并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三、該采礦權范圍不涉及《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不占用基本農田。
四、該采礦權礦區范圍內未設置其它探礦權、采礦權,未受理其它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不存在礦業權重疊或者權屬爭議。存在礦業權重疊或者權屬爭議,應說明情況。
五、該采礦權不在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等限制禁止勘查開采區域范圍內。不屬于按照國家政策應關閉的礦山。
六、采礦權受讓人不存在2年內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情況。
七、采礦權轉讓人依法履行了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未發現違法違規開采行為/發現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 ,已依法進行查處并結案。按要求編報完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按要求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等相關義務。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根據上述核查情況,我局建議同意該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
XX國土房管局(國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六)關于XX采礦權注銷登記申請核查意見的函
市國土房管局:
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申請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國土房管規發〔2018〕5號)要求,我局對 公司(單位)提交的“ ”采礦權注銷登記申請有關情況進行了核查,該申請屬市局發證權限,現將核實情況函告如下:
一、〔屬于采礦權人申請注銷的〕該采礦權在生產期間依法履行了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按要求繳納了各項費用,未發現違法違規開采行為/發現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已依法進行查處并結案。該采礦權無權屬爭議。申請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礦山閉坑,依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等相關義務。
〔屬于政府部門公告注銷的〕根據 (文件及文號)要求, (政府部門名稱)于
年 月 日對關閉“ (礦山名稱)”進行了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該采礦權無權屬爭議,礦山關閉后的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相關義務已落實責任主體。
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根據上述核查情況,我局建議同意該采礦權注銷登記申請。
XX國土房管局(國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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